學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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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機構與機器原理學會織章程
93.06.23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93.11.20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8.11.22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機構與機器原理學會,(以下簡稱本會)。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MECHANISM AND MACHINE THEORY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,交換心得,促進國內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與教育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台中工業區37路17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、從事有關於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與教育事項。
(二)、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人士及團體交換心得與資訊。
(三)、舉辦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演講會、講習及研討會。
(四)、發行會訊及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刊物。
(五)、參加國內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活動。
(六)、舉辦其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
(一)、普通會員:凡現在或曾經從事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或教育者,經本會普通會員一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繳費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。
(二)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,由理事長或會員兩人之連署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(三)、名譽會員:凡對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或教育有特殊之貢獻者,由理事長或理事兩人以上之連署,經會員大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(四)、學生會員:凡對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有興趣之在校學生,經本會普通會員一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繳費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(五)、團體會員:凡與機構與機器原理有關之團體,經本會普通會員兩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可推派參名代表成為普通會員,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﹑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(一)、消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、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費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:
(一)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(二)、普通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、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四)、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﹑決議﹑及繳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(二)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四)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(五)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(六)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、與會員權利與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大會。選舉前項理事與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與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或監事出事時,依續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。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、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二)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(三)、選舉罷免常務理事﹑理事長。
(四)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﹑理事長之辭職。
(五)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(六)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﹑報告﹑預算及決算。
(七)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任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總理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理事代理之。常務理事不能代理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、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二)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(三)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
(四)、議決理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。
(五)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視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因事不克列席監事會議,或執行檢察事項者,得商請其他理事代表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與監事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與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與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卸任:
(一)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與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九人,顧問三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(一)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改。
(二)、會員之除名。
(三)、理事或監事之罷免。
(四)、財產之處分。
(五)、團體之解散。
(六)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: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或監事應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。理事或監事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將會議時間,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三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入會費:普通會員入會時,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;學生會員入會時,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。
(二)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佰元;學生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。
(三)永久會費:普通會員一次繳交永久會費新台幣陸仟元,以後可免繳常年會費。
(四)團體會員:每年繳交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。
(五)捐款。
(六)補助。
(七)基金及其孳息。
(八)出版刊物收入。
(九)其他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,送請監事審查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擁有,應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擁有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
中華民國機構與機器原理學會織章程
93.06.23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93.11.20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8.11.22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機構與機器原理學會,(以下簡稱本會)。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MECHANISM AND MACHINE THEORY。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: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,交換心得,促進國內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與教育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台中工業區37路17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、從事有關於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與教育事項。
(二)、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人士及團體交換心得與資訊。
(三)、舉辦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演講會、講習及研討會。
(四)、發行會訊及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刊物。
(五)、參加國內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活動。
(六)、舉辦其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活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
(一)、普通會員:凡現在或曾經從事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或教育者,經本會普通會員一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繳費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。
(二)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,由理事長或會員兩人之連署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(三)、名譽會員:凡對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或教育有特殊之貢獻者,由理事長或理事兩人以上之連署,經會員大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(四)、學生會員:凡對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有興趣之在校學生,經本會普通會員一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繳費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(五)、團體會員:凡與機構與機器原理有關之團體,經本會普通會員兩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可推派參名代表成為普通會員,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﹑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(一)、消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、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費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:
(一)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(二)、普通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三)、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(四)、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﹑決議﹑及繳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(二)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(四)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(五)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(六)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(七)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(八)、與會員權利與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大會。選舉前項理事與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與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或監事出事時,依續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。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、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二)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(三)、選舉罷免常務理事﹑理事長。
(四)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﹑理事長之辭職。
(五)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(六)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﹑報告﹑預算及決算。
(七)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任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總理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理事代理之。常務理事不能代理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、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二)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(三)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
(四)、議決理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。
(五)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視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因事不克列席監事會議,或執行檢察事項者,得商請其他理事代表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與監事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與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與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卸任:
(一)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二)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三)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四)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與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九人,顧問三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(一)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改。
(二)、會員之除名。
(三)、理事或監事之罷免。
(四)、財產之處分。
(五)、團體之解散。
(六)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: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或監事應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。理事或監事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將會議時間,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三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入會費:普通會員入會時,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;學生會員入會時,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。
(二)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佰元;學生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。
(三)永久會費:普通會員一次繳交永久會費新台幣陸仟元,以後可免繳常年會費。
(四)團體會員:每年繳交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。
(五)捐款。
(六)補助。
(七)基金及其孳息。
(八)出版刊物收入。
(九)其他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,送請監事審查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擁有,應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擁有。
第三十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