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機構與機器原理學會織章程

93.06.23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
93.11.20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機構與機器原理學會,(以下簡稱本會)。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SOCIETY OF MECHANISM AND MACHINE THEORY。

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三條: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,交換心得,促進國內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與教育為宗旨。

第四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台中工業區37路17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
第六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(一)、從事有關於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與教育事項。

(二)、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人士及團體交換心得與資訊。

(三)、舉辦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演講會、講習及研討會。

(四)、發行會訊及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刊物。

(五)、參加國內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活動。

(六)、舉辦其他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活動。

第二章  會員

第七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

(一)、普通會員:凡現在或曾經從事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或教育者,經本會普通會員一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繳費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。

(二)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,由理事長或會員兩人之連署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(三)、名譽會員:凡對機構與機器原理之研究、發展、設計或教育有特殊之貢獻者,由理事長或理事兩人以上之連署,經會員大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
(四)、學生會員:凡對有關機構與機器原理有興趣之在校學生,經本會普通會員一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繳費入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
(五)、團體會員:凡與機構與機器原理有關之團體,經本會普通會員兩人之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,可推派參名代表成為普通會員,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八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(一)、消失會員資格者。

(二)、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。
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費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:

(一)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
(二)、普通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(三)、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有發言權,無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 (四)、[設計中心1] 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第十三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章  組織與職員
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(一)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(二)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(三)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(四)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
(五)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(六)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(七)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(八)、與會員權利與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大會。選舉前項理事與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與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或監事出事時,依續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。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七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(一)、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(二)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(三)、選舉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(四)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
(五)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(六)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
(七)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八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任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總理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理事代理之。常務理事不能代理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(一)、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(二)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(三)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

(四)、議決理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。

(五)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視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因事不克列席監事會議,或執行檢察事項者,得商請其他理事代表。

第二十一條:理事與監事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與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二條: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第二十三條:理事與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卸任:

(一)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(二)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(三)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(四)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與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九人,顧問三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  會議

第二十八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(一)、章程之訂定與修改。

(二)、會員之除名。

(三)、理事或監事之罷免。

(四)、財產之處分。

(五)、團體之解散。

(六)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條: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一條:理事或監事應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。理事或監事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三十二條: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將會議時間,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五章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三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
(一)入會費:普通會員入會時,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;學生會員入會時,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。

(二)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;學生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。

(三)永久會費:普通會員一次繳交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,以後可免繳常年會費。

(四)團體會員:每年繳交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。

(五)捐款。

(六)補助。

(七)基金及其孳息。

(八)出版刊物收入。

(九)其他。
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五條:本會之預(決)算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,送請監事審查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六章  附則

第三十六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擁有,應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擁有。

第三十七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